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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肇事“商业险”拒赔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66月,田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天后,田某驾驶小车外出,与涂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涂某受伤严重。经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涂某负次要责任。另外,经提取尿样检测发现,田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涂某住院治疗50天后,因承受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发生的30余万元医疗费先起诉田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二、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吸毒后驾驶车辆与酒后驾驶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故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田某虽然是在吸食毒品两天后驾驶车辆,但发生事故时,经检测其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属于毒驾,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情形,保险公司商三险可以免赔。法院最终判决田某自己承担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限额外70%的赔偿责任,计23万余元。
三、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 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王景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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