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最大限度让“忠诚协议”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既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可以就双方各自所有及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因此,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
此外,《忠诚协议》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还受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制约——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均可以反悔。
面对着法律的不明确、判决结果的多样性,《忠诚协议》条款中每一字一句的设计就显得十分重要了!那么,如最大限度让《忠诚协议》有力呢?大师为大家支招:
第一,签订以出轨为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制度协议。既然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持两可的态度,且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制约,那么就应该想办法曲线救国。大师认为,把“忠诚协议”变为“以出轨为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制度协议”,可以较好地规避上述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允许夫妻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其夫妻财产制度,而这个有利于一方的财产制度是以另一方出轨为生效条件的。这样一来,夫妻一方获得财产的份额就与其忠诚挂钩,从而规制一方出轨的目的。由于这不是一个离婚协议,任何一方也无法利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进行反悔。
第二,应将不忠行为具体化。在起草忠诚协议时,应把夫妻一方出轨的情节细化,尽量做到具体可考核。
第三,不可将不忠行为的法律后果与人身权利相联系,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等。
第四,应将财产分配方式合理化。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全部列明,并将 财产归属具体化和合理化,而不应使用“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等一刀切方式。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未允许夫妻将全部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此外,大师不建议拥有一定财产的夫妻在协议中约定赔偿数额,因为这个约定往往是无效的,且容易破坏了整个夫妻财产制度约定的性质。
第五,在抓奸现场签署要慎重。协议的签署必须是双方自愿的,防范对方以受胁迫、威胁等理由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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