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宣判 叫车平台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16年11月20日,小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崔某驾驶的顺风车,车辆行驶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红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6775.4元。
小红要求双方车主进行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就将崔某、陈某、崔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邢某、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的提供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5632元。
经法院审理,确定两车各承担50%事故责任。由于崔某、邢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为家庭用车,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对小红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发时,郑州市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做出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考虑到被告小桔公司仅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崔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小红是车辆乘坐人,保险公司对小红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陈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小红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2017年5月9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705.45元。被告陈某、崔某、邢某不再向小红支付赔偿费用。
小红当庭表示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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