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的奇葩事儿
发布日期:2017-05-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当事人都无法送达,案件将无法继续进行。那么民事送达该如何进行呢?
一、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为个人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字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写明送达情况并签字。
人民法院可以去当事人家中送达诉讼文书。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地方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二)受送达人为法人、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可以向其法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如果上述人员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二、留置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相关的基层单位(比如说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制作相应的书面文书,由审判员、书记员、见证人签字即可。
三、电子送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的送达方式应运而生。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指定的传真号或邮箱内。送达日期以诉讼文书到达特定系统为准。
目前,电子送达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是作用不多且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人民法院之间为了解决异地送达难问题法院之间相互配合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受送达人地址和信息比较明确的,如果受送达人信息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时则不适用委托送达。
五、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采用挂号信或法院专递形式寄送,并写明送达人民法院、案号、诉讼文书内容等信息
六、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经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穷尽送达手段后依然找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的一种终结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张贴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也可以在报纸(如人民法院报、法制报等)上刊发公告。
虽然法律规定了以上送达方式,但是随着一系列送达的新难题不断出现,还要求我们灵活运用,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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