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继承纠纷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5-03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隐诉称,曹丕与前妻育有两子曹一牛、曹二牛。被告康健与前夫育有一女山丽。原告系曹丕与郎宁的非婚生子。曹丕与被告康健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曹丕与康健婚后共同购买东城区东直门外花园房屋一套(性质为房改房),登记在康健名下。曹丕去世前留有遗嘱,明确要求由曹一牛、曹二牛、曹隐三人继承花园房屋中属于曹丕的份额。涉案房屋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前,被告康健擅自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山丽,该转让行为被东城法院确认无效。被告曹一牛、曹二牛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曹隐对曹丕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照顾其晚年生活,有权多分得遗产。现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康健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系本人个人财产,并非曹丕遗产。2、曹丕所立遗嘱,内容不实。3、曹隐、被告和曹丕三人曾签订内容为照顾曹丕的协议一份,三被告及原告都尽到了各自的赡养义务,不分谁照顾的更多。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曹一牛及曹二牛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1、之前曾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曹丕与康健的共同财产。2、被告曹一牛、曹二牛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拒绝放弃诉讼权利,并放弃继承权。3、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康健提到的照顾协议,主要内容为三方皆同意由原告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曹隐和康健共同所有,曹隐、康健占有比例为一:二;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曹一牛、曹二牛二人拒绝出庭应诉亦拒绝提交书面答辩状,明确放弃诉讼权利,其应当承当相应后果,法院有权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且根据针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生效判决,都可认定本案的涉案房屋系曹丕与康健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涉案房屋份额的二分之一系被继承人曹丕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曹丕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被继承人曹丕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依据遗嘱,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曹隐、曹一牛、曹二牛三人共同继承,三人分别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曹一牛、曹二牛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其二人依照遗嘱本应继承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曹隐、康健系除曹一牛、曹二牛以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二人依法应当继承前述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即康健和曹隐再各自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综前所述,曹隐共继承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康健共继承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原告因其尽主要赡养义务而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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