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视频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其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房产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柯宁诉称:鞠力与被告张楠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鞠玲。原告系鞠力与前妻柯琳琳之女,由其母抚养。鞠力去世留有两套房屋及部分存款,房屋分别位于朝阳区翔西里小区和祥泰小区。鞠力病重期间两被告从未履行照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并要求祥泰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两被告张楠、鞠玲辩称:1、鞠力做手术前,曾录制3段视频明确阐述了遗嘱分配问题。2、两被告对被继承人尽职尽责,从未怠慢。3、原告曾因抚养费一事多次起诉被继承人,亦从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原告在起诉状中捏造事实,诋毁诽谤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翔西里小区及祥泰小区房产都登记在鞠力名下,房屋现由两被告居住使用。本院委托北京悟空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套房屋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根据被告提供视频录像及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清单、被继承人名下工商银行的存款明细等材料:1、录像中被继承人决定遗产归张楠所有。2、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被继承人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告、亲戚朋友共同支付,被告与向亲戚朋友借的部分应当在遗产分配前扣除。鞠二力、鞠三力、鞠小玲(被继承人的弟弟和妹妹)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有不定期来往;被继承人病重期间,张楠拒绝通知原告,病逝后,张楠才同意通知;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部分丧葬费用。两被告对前述第三人的证言不予认可。鞠玲明确同意由张楠享有其继承的份额,且不要求折价款。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及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均归被告张楠所有;
(2)被告张楠给付原告柯宁补偿款;
(3)评估费由原告柯宁负担1000元,由被告张楠负担10000元;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柯宁负担7000元,由被告张楠负担3000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民有权进行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以录音或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两被告提交了被继承人的视频录像。原被告双方对该录像是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发生争议,一方认为其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遗嘱,另一方则认为其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以录像视频的形式作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的,可以比照继承法关于遗嘱的形式规定,即可视为录音或口头遗嘱,至少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本案中,视频录像时只有被告鞠玲与一名护士在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视频录像虽可以在形式上视为法定遗嘱形式,但是程序上并不能合法有效,故对于该份遗嘱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两处皆为被继承人与张楠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被继承人的遗产仅包括两处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张楠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其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尽到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原告依法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客观原因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所以可以适当少分;被告鞠玲明确表示将继承份额由张楠享有且不要求折价款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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