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解答未尽到赡养义务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宁、洪一成诉称:钱宁与洪大于系夫妻,育有洪一成、洪二成、洪三成三名子女。位于丰台区南田里9号楼332号房屋系钱宁与洪大于婚后取得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洪大于留有口头遗嘱,前述夫妻共同财产由洪一成一人继承。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前述房屋由二原告按份共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洪二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洪三成未出庭应诉,但向本院寄交答辩状辩称:父亲洪大于曾亲口承诺:上海房产给我,我请求先解决上海房产的继承事宜。鉴于母亲一直居住在北京房产,为了保护母亲的居住权,我只同意按照市价分割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登记所有权人为洪大于。审理中,原告主张洪三成对洪大于未尽赡养义务,无权分得遗产。本院委托北京大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按份共有;原被告之间相互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洪一成分别给付钱宁、洪二成、洪三成折价款。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洪一成负担一千,原告钱宁负担一万,被告各负担一千。评估费由原告洪一成负担四百,原告钱宁负担三千,被告各负担四百。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与洪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其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离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的口头遗嘱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但双方陈述的2份口头遗嘱内容不同,且当事人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不能认定2份口头遗嘱具有效力。原告要求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与洪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其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洪大于的遗产仅包括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于钱宁与洪大于生前共同生活,钱宁可多分得遗产。二原告主张洪三成未尽赡养义务,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二原告要求洪三成少分或不分得遗产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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