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对公证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樊穆诉称,原告与温李敖系夫妻关系,被告为温李敖与前妻徐碧城所生。原告与温李敖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西城区东南西里3号房屋一套。温李敖立自书遗嘱:二人所购房屋都归樊穆所有。温李敖过世后,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西城区东南西里3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温莎辩称,我对遗嘱有异议,对遗嘱中父亲签名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且我父亲立遗嘱的时候已经身患重病,意识是否清醒我不确定。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温李敖父母均已先于温李敖死亡。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温李敖名下。温李敖立遗嘱并公证,明确表示由原告一人继承涉案房屋,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干予。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不要求司法鉴定。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当事人即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遗产都由原告一人继承。公民可以选择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当事人对遗嘱依法进行公证,合法有效。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温李敖在与樊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取得产权证,则可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又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除去原告自己所占的涉案房屋份额,即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余下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即属于温李敖的遗产。被告对遗嘱的笔迹及真实性存有异议,但其明确表示不对此要求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其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致使对该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被告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有权认可遗嘱真实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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