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哪些生效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17-04-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孙玉虹发布时间:2013-11-19 15:05:09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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