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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自家门口的车“撞”死人,车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章燕律师
 1、基本案情;
  2017年初的一晚,江苏男子朱喝完酒后驾驶电瓶车回家,不甚撞到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小轿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朱某家属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向其索赔40余万元。
  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经过计算,法官做出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律师分析:
  (1)观点一: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一方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害了,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哪怕半点过错都没有,也得承担上限10%的赔付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2)观点二:
  此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因为该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但陈先生的车停在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
  尽管根据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其次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是转嫁到了车主头上,这对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本案中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果事故对陈先生的车辆造成损伤,车主陈先生有权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向肇事方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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