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聘用人员无证驾驶酿事故 挂靠公司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闫国田律师
挂靠公司应否担责?
【案情】
廖某自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聘请葛某为司机,为方便保险年检等业务往来,廖某将车辆挂靠在某货运公司名下,货运公司则每年收取葛某一定的管理费用,为其提供代办保险、车辆年检等服务。2013年5月12日,葛某驾驶该车在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葛某没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实为无证驾驶。对于车主聘用无证人员驾驶,挂靠的货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产生分歧。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主聘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员驾驶挂靠车辆发生事故,被挂靠的货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货运公司应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虽是廖某,葛某是其聘用的司机,但货车的年检等行为仍由挂靠的货运公司办理,其对车辆具有管理权。为此,某货运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理由:货运公司虽然收取了挂靠费用,但并未参与车辆的实际运营,也不实际控制车辆。而且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运公司与廖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其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能在货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私有机动车挂靠货运公司,即车主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第二,第二种意见认为货运公司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不具有法律依据,对于挂靠这一现象,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因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如果承担的责任分离,会使二者之间难以相互制约,会加重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查证难度;依照法律精神,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约定,其如何承担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受害人只要在挂靠车辆肇事后,就可以向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货运公司虽未控制车辆但获取了登记及挂靠利益,事实上得到1400元代办费,虽未获取其他利益,仍应承担责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充分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才能最大限度的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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