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 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闫国田律师
如果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仅应由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承担,其承担责任后,能否以自己名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害第三人、受益人,设立保险合同并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的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已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合同关系人直接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如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章第1节“一股规定”)第22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显然,当上述规定中的被保险人不为投保人时,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财产的所有人。换言之,被保险人,可以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其管理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害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已经明确规定:“(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基于前述分析,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当包括与保险车辆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使用人。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其驾驶人即为被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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