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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河南某县交通运输局诉牛某某案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张国权大律师
河南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河南某县交通运输局诉牛某某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025时许,河南某县农民牛某斗驾驶无牌号三轮汽车,行驶在路上时,撞到一审被告杨某维修道路施工而堆放此处的水泥块,导致该车乘坐人牛某从车上摔落,造成重伤二级(特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枕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发性脑干损伤、左额叶小脑幕切迹疝)。事故发生后,牛某先后在某县人民医院、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治疗,医疗费共计支出172976元,在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认定为一级伤残。一审认定牛某各项损失合计为635886元,一审被告杨某和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某县交通运输局共同承担事故30%的责任,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某县交通运输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某县交通运输局在明知杨某无资质的前提下依然将工程交给杨某承包,存在明显过错,因此维持一审原判,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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