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费能否与抚养费相抵消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黄某女与唐某男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唐某男与黄某女离婚,独生子小唐由唐某男抚养至成年,唐某男应一次性支付财产分割费63000元给黄某女,黄某女应每年7月之前支付小唐抚养费5000元给唐某男。判决生效后,黄某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唐某男提出用黄某女每年应支付的抚养费5000元逐年抵消63000元,黄某女认为唐某男有赌博恶习不同意相抵。
【分歧】
对于财产分割费能否与抚养费相抵消,产生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用已经到履行期的抚养费折抵财产分割费的部分,余额再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相抵消,因为抵消既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消的规定,也与抚养费的性质想违背。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张财产分割费不能与抚养费想抵消,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抚养费, 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抚养费的立法本意,是用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成长所需的费用,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有恶习难以将此款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用途,允许抵消则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第二,所谓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法定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意抵消则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债权债务的抵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本案性质来看,唐某男提出抵消,而黄某女以唐某男有赌博恶习不同意抵消,不成立合意抵消。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费标的物种类虽然均为金钱,但是二者的性质和作用均为不同,因此亦不成立法定抵消。
综上,财产分割费与抚养费不能想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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