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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分手后,不断的骚扰并威胁对方将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日期:2017-02-1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简述
县XXXX村苟XXXX家窗户玻璃近日凌晨多次被人从院外投掷石块打碎。接警后,西坪派出所所长刘XXXX带领其他民警迅速出警。经初查:因苟XXXX女儿苟XXXXXXXX(现离异)于2010年开始与王XXXX(已婚)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后双方感情不和,苟XXXXXXXX提出分手,但王XXXX不同意。自今年3月2日起,王XXXX多次给苟XXXXXXXX手机发送恐吓短信,并两次于凌晨往其家中投掷石块砸碎其窗户玻璃,还将点燃的烟花炮竹投掷到其院内。由于王XXXX多为半夜实施此行为,并发送恐吓信息,给苟XXXXXXXX及其家人造成了恐慌。
二、案件处理结果
3月11日,民警在大同市矿务局新二区将王XXXX抓获。目前,王XXXX因故意损毁财物、恐吓他人已被行政拘留15日。
三、律师说法
如果多次频繁地威胁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据法律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此刻开始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没有以这个威胁恐吓罪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已经有了刑事处罚威胁恐吓的条款,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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