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解读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左锋律师
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医疗事故代理的专业律师,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以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为参照,抛砖引玉,敬请斧正。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律师提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患者及其家属一般对医疗费没有异议,患者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主治医院的转院证明。未经许可,患者不得擅自转院,不得擅自购药,以免主治医院以此为由,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注意的是,患者原发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与医疗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不得主张。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867元,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非北京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主张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
如果患者的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职工月收入超过2000元的,还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律师提示: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非北京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准。
据笔者所知,上海市、深圳市和广州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较高,其他地区普遍较低。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提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陪护费标准予以统一,不同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护理费标准,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陪护费标准参照的是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等同。
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867元,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非北京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主张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律师提示:200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15330元,2007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6828元。
非北京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主张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律师提示: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用具费原则上以普通适用的国产器具标准配置;如果残疾用具费的配置有更换周期的,可以计算到80周岁,在协商或诉讼时一次性主张。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律师提示: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07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322元,六个月的工资为19933.50元;非北京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律师提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要求是患者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对于有其他生活来源(如离休金、退休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收入)的被扶养人则没做限制。
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2007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30元/月。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律师提示:交通费根据患者及其家属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表现为机票、火车票、出租车票、地铁票和公交车票等。对于机票的承担,要求患者的病情紧急,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已而为之。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律师提示: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患者及其家属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上海市、深圳市和广州市等城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较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律师提示:200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15330元;2007年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6828元。
据此可知,2007年在北京市发生的医疗事故,如果造成城市居民患者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可以获得91980元(15330元X6年)赔偿;如果造成农村居民患者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可以获得40968元(6828元X6年赔偿。
2007年在北京市发生的医疗事故,如果造成城市居民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可以获得45990元(15330元X3年)赔偿;造成农村居民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可以获得20484元(6828元X3年)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最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限额,而没有规定最低限额,这样便于法官根据案情,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除了上面11种赔偿项目外,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作者:刘辉,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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