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利20年 有效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杜冠华律师
案情;吴XX1995年去世,其妻李氏2005年去世,夫妻共生育2男1女;吴X1、吴X2儿子、吴X3女儿,并留下房屋12间至今未分,且由吴X1、吴X2居住使用;2016年吴X3女儿与吴X1、吴X2商议继承父母房屋一事,吴X1、吴X2反对,并言称查了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2年内不主张就等于自动放弃了继承权。
吴X3女儿在多方咨询未果的情况下,找到《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杜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后,代理吴X3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杜律师认为;《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是指在继承开始2年内应主张继承权利,但本案其母亲2005年去世,距今11年.根据《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而本案吴X3的继承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父母房屋一直未分割、未改建,处于吴X1、吴X2、吴X3共有状态,吴X3有权依法继承;法院最终支持了杜律师的观点,吴X3女分得遗产房4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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