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客户类型及应对
发布日期:2009-03-01 作者:左锋律师
律师的客户包括诉讼业务客户: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或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刑事、行政诉讼同此,不再重复),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别程序中的起诉人、申请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申请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各类诉讼案件中要求代理申请再审、申诉的人。非诉讼业务客户:要求提供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人,调解、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 ;要求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服务的人。
律师的业务林林总总,客户形形色色,客户的素质、爱好、习惯,各不相同,有些是律师欣赏的,有些是律师不喜欢甚至是讨厌的。但律师必须与各式各样的客户打交道。律师首先应知道办理业务并不是与客户交朋友,律师为客户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服务是因为客户付了钱,是律师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律师的善举。律师不能以个人好恶决定是否接受案件以及办案方式。而且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要处于超然的境界,使自己保持理智的状态,不能将自己与客户等同起来。律师是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这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的界限,否则就会感情用事,偏离法律的轨道。法律是理智的,笔者极不欣赏那些混同于当事人与法院或对方争斗的律师,这样不但对自己不利,也有害于客户利益。律师应明白客户为什么花钱请律师,也就是说要知道客户聘请律师的目的。这样才能使律师正确处理与客户的关系,进而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应对,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利益,才能使律师处于超脱的地位,不会陷入其中,免遭执业风险。
根据笔者经验,从聘请律师的目的及选择律师的角度去区分,客户可以分成如下的几种(相关部门仅以法院为例,业务以诉讼为主分析):
1、希望得到律师法律帮助的客户。此类客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碰到问题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自己又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故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他们要求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
2、把律师当作圣人的客户。这类人在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对法律一无所知,也不知律师为何物,认为律师神通广大无所不能,想通过律师为其解决问题。他们不知如何选择律师,运气不好时请了个夸夸其谈的律师,运气更坏时碰上个黑心律师。
3、法院有关系,但碰到法律问题复杂需要律师攻关的客户。他们选择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
4、事己摆平,但需要律师演戏或与对方对阵的客户。这种人在法院有关系,请什么律师都可,一般会选择与自己关系较好可以放心的律师。
5、法院有关系却碰上对方更硬的关系需要律师攻难关的客户。首先选择与办案法官关系硬的律师,真没办法时请一个业务能力极强的律师。
6、看上律师与法院良好关系的客户。此类人在法院没有关系,也不相信法律,需要律师为其索线搭桥,仅把律师作为与法官的桥梁,不考虑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如何。他们专门打听哪个律师与法院有什么关系,同学、朋友、亲戚,请一个与法院关系过硬的律师,当过法官、法院领导的更好。
7、碍于情面聘请律师的客户。这些人认为自己能解决问题,本不想请律师,由于各种原因,碍于某种情面请个律师。他对律师的作用本来就没有认识,请律师认为是给律师吃口饭。对律师无所谓法律上的选择,谁的面子大就请谁。
8、把律师当花瓶摆设的客户。这些人觉得现在大家口上都在讲法治,请个律师也不需多少钱。或者是上级要求或有关规定必须请律师,把请不请律师作为考核的内容。这种客户常会请个有政治荣誉的律师,如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会长等等,女人民代表、女政协委员更好。
9、请律师去出个面的客户。有的人认为出庭不是个好事,或不愿意或不好意思与对方见面,就请个律师出庭或与对方交涉。这种人请律师也无所谓选择,也不愿去考察律师。
10、无权无钱无能力,素养也较低的客户。这类客户多存在于群体性案件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等案件中,这些人往往请律师为其包打官司,无钱支付律师费时要求风险代理。这种人喜欢找上敢拍胸脯的律师。
各类客户请律师有不同的目的,相应的,他们对律师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态度。有较强法制观念的客户一般对律师比较尊重,对律师的意见会慎重考虑,对律师的作用有恰如其分的认识和评价;把律师看成圣人的客户,起先对律师十分崇拜,把律师的意见当作圣旨,言听计从。但是,事实上律师并不是圣人,最好的律师,作用也是限的,首先是案情决定了结果,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其次是律师的意见最好,也需法官采纳转化为他的意志才能对案件的处理起到作用。如果案件本身没有余地,再如果碰上个糊涂法官或是专横的法官或是徇私枉法的法官,律师经过努力,正确意见得不到采纳,客户就会认为律师是个纸老虎,没用,继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法院是这样个东西?”,对律师对法律的看法整个的变了。更要警惕的是,要求退回律师费的事常常发生在这类客户身上;在法院有关系,但碰到复杂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攻关的客户对律师也是十分尊重的,但他仅把律师作为工具,并不把律师当作法律之师;而那些事己摆平的客户,因不需考虑律师的业务水平,也不需考虑律师与法院的关系,可以请任何律师,所以对律师不会重视,有时甚至会有给律师白挣钱的念头;需要律师在关系上攻关和看上律师与法院良好关系的客户,其目的是相同的,他们崇尚的是法院的权力,相信的也是法院的权力,根子上并不信法,选择律师时根本不考虑律师的业务水平,他们想通过律师与法官搞关系,或是通过律师与法官结识后自己搞关系,只是真的拉不上关系了才想到律师的业务水平。这些人起先对律师是比较尊重的,但实际上他们尊重的是律师背后的法官,一旦与法官挂上钩、搭上线,一般就很快把律师搁在一边,“我与某某法官是铁哥,某律师与他仅仅是工作上的关系。”。碍于情面聘请律师的客户则根本看不起律师,认为是他养活了律师,把律师呼来唤去;把律师当摆设的客户表面上会对律师尊重,但请了并不使用,即使用的也不是律师的法律知识。请律师去出个面的人纯粹是把律师当他的替身。无权无钱无能力请律师为其包打官司的,委托律师时,把律师当作救苦救难的菩萨,但达到目的后可能就溜,败诉时可能会群起而攻之。比如周立太律师代理的工伤案中的一些客户。
基于各类客户对律师的不同看法、不同态度,律师也应有正确的态度和应对措施。首先,律师对任何类型的客户都不能拒绝,尤其是不能因客户看不起律师就予以拒绝。天下那有送上门的买卖不做的,他们毕竟是律师的客户,而且从职业道德看也不允许对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拒绝提供法律帮助;其次,律师对不同的客户应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对于第1类客户最好处理,律师只要努力钻研法律,尽心尽力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即可,他们不会有份外的要求。对第2类客必须认真对待,受案时就应言明律师的任务,办案过程中也应经常强调,使其对律师的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案件的结果有初步的判断,有个心理准备。以免结果一出,大失所望,对法院没办法后,迁怒于律师。第3类客户虽然这次是因遇到麻烦才请了你,下次不一定请你,但看中的是律师的业务,这是你打响牌子,开拓业务的好机会,应加倍的努力。对于第4类客户,客户的本意是叫律师演演戏或与对对阵,在法律上并不需律师出力。但作为律师应当假戏真做,把戏唱好。第5、6类客户看中的是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但你不能利用关系打官司,仍应在法律上尽心尽力。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客户提出的非分要求切不能顺从,必须保持律师的独立性,绝不可越过雷池,自毁前程,害了自己和要好的法官。第7类客户,律师仍应努力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应成为客户的附庸,使其认识到律师的作用。对第8类客户,不能因客户对你的尊重沾沾自喜,应清醒的认识到客户请的并不是律师,而是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律协会长等。律师应在法律上发挥自己的特长而不是在政治上起点作用。第9类客户并不把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但律师仍应认真研究案情,尽量找出案件中的亮点,给客户一个意想不到的好结局。第10类客户容易被对方或有关人员所利惑,一旦案件胜诉拿到钱,有的连付律师费也心痛。律师对这类户客户应有充分认识,有时不如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这类客户还应注意不要大包大揽,以免自食苦果。
但是,不管客户聘请律师起初的目的是什么,切不要忘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律师一旦受聘,就应把案件当回事来做,而且要作为一件法律事务来做,这样方显律师本色。社会对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认识过程。客户对律师的印象直接关系到社会对律师的印象。律师要有律师的样子,律师要在法律知识和技能上发挥自己的优势。律师如果凭关系吃饭,那真的成了诉讼掮客了,最后只能自掘坟墓。千万不能忘记,最能对律师作出正确评价的就是客户,那些上街宣传、报刊上做广告好不容易在公众中树立的形象,一旦他们成为客户直接接触了律师后,就会重新评价。现有客户是律师获得新业务的最佳源泉,说不定,从此这个律师的案源就此源源不断,从而改变了他的人生。律师对于各类客户应有不同的正确的应对措施,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客户,律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都应立足于法律。这样,律师在公众中的形象才会越来越好,客户越来越多,日子越来越好过。只要每个律师这样做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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