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合法性评述
发布日期:2009-03-01 作者:左锋律师
一、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1、从行政法理论看
行政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拥有可以从事某种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法律行为。以此含义来反观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不难看出,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即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赋予律师拥有继续从事律师职务的权利的资格的法律行为。分析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它具有行政许可的一般法律特征:
A、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是司法行政机关赋予律师可以继续执业的赋权行为。从反面来理解则是,若律师不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或者司法机关不为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度注册,则律师不能继续从事律师职务。所以,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是一种赋权行为。
B、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以“律师执业证不进行年度注册则不能继续执业”这一“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若没有这一禁止义务的存在,则律师执业证无需进行年度注册仍可以继续持证执业。
C、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是直接赋予律师可以继续从事律师职务的权利和资格。反过来讲,若律师执业证没有进行年度注册,则丧失继续从事律师职务的权利和资格。
D、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是依律师申请的行政行为。当然,这种申请是司法行政机关主动要求律师提出申请,而非律师主动申请。但是,尽管是律师被动申请,但倘若没有律师的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会为律师的执业证进行年度注册。
E、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是要式行政行为。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注册专用章”,这一盖章行为,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
2、从法律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看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律师法》规定,律师资格取得者欲从事律师职务,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律师执业证,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职务。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执业证无效。从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行政机关依律师资格取得者的申请向其颁发律师执业证,是赋予其可以从事律师职务的权利和资格;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律师执业证进行注册,是赋予律师继续从事律师职务的权利和资格。换句话说,若律师执业证不进行年度注册,则律师不能继续从事律师职务,即丧失了继续从事律师职务的权利和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和对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度注册,都是赋予律师可以从事律师职务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即是行政许可行为。
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才有权设立行政许可,部门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执业证须进行年度注册的规定,只有律师资格取得者欲从事律师职业时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才可以从事律师职务的规定,而没有律师取得执业证后每年还须进行年度注册的规定。其他的法规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关于律师执业证每年须进行年度注册的规定,前面所提及的,只见于司法部于一九九六年以司法部令第46号发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该规定当然是有效的,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上位法――《律师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作为无权设立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办法》的这一规定无疑没有上位法作依据。没有上位法作依据,《办法》的这一规定就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所以,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继续为律师执业证进行年度注册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是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言之,司法部发布的《办法》里关于律师执业证须每年进行年度注册的条文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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