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将改变国人财富观念
发布日期:2009-03-01 作者:左锋律师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使人们对财富的取得、财富的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中国人财富观念质的飞跃。
中国封建社会沿袭几千年的财富观念和财富占有制度,使得中国并没有真正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缺少财富,忽视财富,甚至鄙视财富的历史阶段,并不鲜见。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创造出举世瞩目的巨大财富;而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中国法律对保护财富、传承财富,将树立起新的历史丰碑。
我国物权法将财产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却根据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财产所有制结构,对西方国家的财产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并予以积极借鉴。比如,我国物权法在关于财产善意取得制度中,不仅要求受让人受让不动产和动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而且要求必须支付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些规定既遵从了中国数千年财产国家所有的财富观念,同时又恰如其分地将保护私人财产的基本制度纳入到我国的物权法中。
可以这样说,我国物权法的伟大之处就在于,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使人们对财富的取得、财富的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改变中国沿袭几千年财产所有制度的立法壮举,无论如何评价都不过分。今后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都可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关系处于矛盾和纠纷时,根据我国物权法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这样的法律制度不仅将我国宪法修正案中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规定落到了实处,而且使中国社会真正走向尊重财富、创造财富的崭新时代。
不少人夸大我国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其实我国物权法最积极意义就在于,终于承认了个人财产权利存在的普遍性和必要性,为每一个人平等交易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有了这样尊重个人财富的观念和法律制度,公民再也不会允许国家权力机关无偿地占有公民的个人财富。这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中国人财富观念质的飞跃。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的,那么都应该属于公民个人;凡是法律规定属于公民个人的,那么任何国家权力机关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有了这样的财富观念,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挺起腰杆理直气壮地追求财富,这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人人创造财富、人人享有财富的伟大社会。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吸取传统立法上的经验和教训,在限制行政机关权力方面殚精竭虑,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制度设计。譬如,在财产的取得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减少了国家的干预;不动产登记方面,在尊重中国现阶段基本行政架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了公众的普遍需求,简化了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环节,改变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在多数情况下采用登记抗辩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权力对财富创造的负面影响。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在保护公民基本财产权利方面,既充分注意到了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原则,同时又照顾到了财产交易的便利原则,针对国有资产变动和非国有资产的变动设计了不同的行政监管体系,并且为国有资产监管规则的制定埋下了伏笔。国有资产属于特殊的个人财产,它是公民通过法律将个人财产集中起来,交给行政机关管理的以特殊形态表现出来的个人资产。由于中国缺乏严格的财产代理制度,没有建立西方国家普遍实施的信托制度,所以在国有资产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中国改革积累的矛盾绝大部分是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当所造成的。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国物权法一方面减少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经营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在明确国有资产的范围和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改变了传统的权力结构,在充分授权的同时,通过物权法限制或者约束了行政机关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行为,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为保护国有资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条文的设计上来看,我国物权法关于行政机关监管的规定大约有40个左右的条文,这些条文不是授权行政机关协助公民行使个人所有权,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为公民行使个人财产权利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为保护国有资产承担应尽的代理职责。
我国物权法既参照了各国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基本规范,又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针对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特殊的制度设计,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明确了国家财富的性质,而且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保护国家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树立正确的国家财富观念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薄弱环节往往表现在“公共利益”方面。某些国家权力机关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的精细之处就在于将“公共利益”置于透明的状态,将国家权力机关放在“笼子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项规定第一次把“公共利益”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使得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创制所谓“公共利益”,并以此作为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和单位、公民个人不动产的依据。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丰碑,也是界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最好尺度。今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都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占或者挪用公民的个人财产,都不得把“公共利益”置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利之上。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我国物权法通过强调公共利益的合法性,真正科学地解释了“公共利益”的含义,把“公共利益”看作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转化而来的特殊的个人利益。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但消除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人为制造的紧张关系,充分保护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而且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有利于改善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执政者执政地位的合法性。
物权法铸就的财富制度将给中国社会开辟更伟大的未来。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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