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因“重大误解”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7-01-24 作者:王景林律师
2013年6月某天,苏某骑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方某相撞,苏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方某负事故全责。苏某认为自己受伤较轻,与方某在交管部门当天签订调解协议,由方某一次性赔偿5800元医疗费,双方今后无涉,方某亦立即支付了5800元。
随后,医院诊断出苏某有骨折、胸腔积液等症状,苏某在医院建议下转院,后被查出:双下肢静脉血栓、动脉硬化。至此,苏某认为,与方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其伤势未全面诊查,实际诊断结果与自身判断明显不一致,属于重大误解。于是,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7.6万元;依法保留对继续治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索赔权。
二、法院审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事故当天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中明确写明“原告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事后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等,同时引发左下肢血栓。可见,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存在重大误解,故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另外,经鉴定,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因被告行车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进而引发血栓病症。虽然原告系血栓形成易发人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交通事故是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初始诱因,故被告对原告治疗血栓产生的费用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调解协议;方某赔偿各项损失计5.2万元。
三、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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