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邵贤南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熊XX,男,汉族,1983年7月30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02XXXXXXXXX。
原告:张XX,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XXXXXXXXX。
被告:江西XXXXXX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XX发区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62540元及该笔款项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2、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自身居住需要在被告处购房,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南昌市经XX区北大资源智汇XXXXXXXXX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此已抵押的房屋卖于毫不知情的原告,并收取原告购房款,被告主观上已构成故意隐瞒,明显属欺诈,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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