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离婚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邵贤南律师
原告:龚XX,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生,身份证号:3601211970XXXXXXXXX,住南昌市南昌县岗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林XX,女,汉族,1968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360121196XXXXXXXXX,住青云谱区XXXXXXXXX,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一套按揭房子(位于青云谱区XXXXXXXXX,房产证号:青云谱区字第XXXXXXXXX号)归女方、儿子所有。
事实和理由:
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原告在其母亲以死相逼情况下不得已才与女方成婚。双方1992年10月1日领证,2012年9月因买房子事情双方曾经大大出手撕毁结婚证,在2012年9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1993年1月30日生一儿子,取名龚XX。1995年3月25日生一女儿,取名龚XX。
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非常差,矛盾尖锐,经常打架、刀棍暴力冲突不断,这些街坊邻居都非常清楚。由于现在2个孩子都已成年,原告已经没有后顾之忧,对被告的不负责任行为已经无法容忍、彻底失望了,而且从被告的决裂行为也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且至今双方已经分居将近四年,原告和家人、亲戚无数次劝解被告都没有挽回这段婚姻。原告因为这段痛苦婚姻,甚至试过自杀、自残了结生命但被制止,这些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原告为了早日结束这段痛苦婚姻、开始新的生活,现在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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