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误治导致肿瘤发展病人死亡医院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2-14 作者:梁波律师
XX市医学会出具XX医鉴(损害)[2014]019号医疗损害意见书,认为该患者初诊时已为鼻咽癌临床Ⅱ期,XX医科大学X医院原始病理报告错误诊断为淋巴瘤,针对该患者鼻咽癌的诊断,医方给予的放疗剂量偏低,鼻咽癌患者死亡主要原因为局部复发和远端转移,最终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癌细胞的广泛转移。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
经过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原始病理报告诊断为淋巴瘤,系错误诊断,导致放疗剂量偏低,患者左侧颈部淋巴结转移。患者冯XX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癌细胞的广泛转移,但与被告医院的误诊行为,对患者病情发展的重视程度不足以及治疗方面的不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XX市医学会做出的被告过错与患者冯树刚死亡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半量。判决被告XX医科大学X医院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235439.22元的50%,实际赔偿617719.61元。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如没误诊,患者应诊断为鼻咽癌Ⅱ期,当时我国鼻咽癌Ⅱ期的五年存活率在60%-70%左右,医方鼻咽癌诊断错误,采取放射治疗手段是正确的,但剂量偏低,患者发现左颈部肿物后逐渐增大,医方没有足够重视,经颈部强化CT证实患者左侧颈部淋巴结转移。
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认为本案件为医疗事故案情原告翟X等人状告被告XX医科大学X医院医疗损害诉讼,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市医学会出具的XX医鉴(损害)[2014]019号医疗损害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该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应予确认。
此案件即使在天津医疗事故中也是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更何况是其他地方呢?类似的案件又能有多少呢?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天津医疗事故中也会有很多例如上述类似案件的情况,希望此文章对朋友们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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