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4 作者:马家强律师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肿瘤防治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肖宝荣,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安市肿瘤防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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