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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森与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1    作者:王贤鹤律师
当事人信息原告王英森,男,1949年3月1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北方剧场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赵宏文,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5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枫,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芹,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贤鹤,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原告诉称,原告自1989年正式调入被告单位工作,成为被告单位的正式职工。后一直到原告正式退休,原告发现被告违法扣留原告依法应得的退休养老金数额。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已逾20年有余,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依法诉讼至贵院,恳请你院查清本案事实。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补发原告自2009年退休后被被告违法扣发的历年退休金总额共计10万元;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其应当与原告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1999年4月1日)至原告退休之日止(2009年3月14日)工资总额2倍的赔偿金共计11万元。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龙北服务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告系哈尔滨龙北服务队的投资人之一,系哈尔滨龙北服务队的员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为不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汪源代理审判员梁超人民陪审员姜淑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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