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工作岗位调动只能逆来顺受、绝对服从?律师有话说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郁鸿生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是被告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职工,原职做行政工作,双方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2014年9月,因同部门一位女职工休产假,李某被调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李某对之十分不满,于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2天后,公司答复李某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出具《警告书》给予李某书面警告。李某认为该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10月21日,公司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李某只上白班,工作时间延长2小时。李某对此仍有异议,公司遂于10月28日再次给予李某严重书面警告。不到一周,李某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李某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同年11月1日,李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李某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李某遂起诉到了法院。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判断,虽然原告李某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却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李某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调整。公司两次发出警告书的理由明显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明显的依据。因此法院被告判决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公司则坚持认为李某应当服从合理范围的工作调动,上诉至该市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劳动者即原告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1、原告李某提出的异议有道理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将原告李某从行政岗位调到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也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却并没有征得原告李某的同意。依据上述规定,李某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因此,李某提出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
2、劳动争议纠纷中,该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的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原告李某的劳动合同,就应对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既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自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做出的判决也是有法可依,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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