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卖香烟涉嫌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党鹏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大量购买中华、熊猫、和天下等品牌卷烟,再通过微信将价值20万余元卷烟卖给下线刘某。而被告人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他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发货甚至同城当面交易。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已非法售出各类香烟10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其行为已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刘某均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在微信上销售香烟是犯法的。法院对判决被告人李某和刘某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是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李某、刘某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再者,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故李某、刘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微信上买烟犯法并不能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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