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车致人伤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败诉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魏宪合律师
2011年8月5日,未满十八岁的肖某驾驶其父亲的小桥车与步行的刘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肖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要求肖某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称被告肖某为未成年人,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魏宪合律师解析:
作为肖某及其父委托代理人的魏律师认为,交强险系出于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如果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势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交强险的公益性将无法实现,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据此,魏律师建议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ⅹⅹ中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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