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开车出事故,帮工车主都担责
案情简介
李某与周某是多年的朋友,两人关系不错,周某有两大货车跑运输,平日里忙不过来时就找李某帮忙开车,短距离李某就不计较了,长途的周某给点小费,倒也相安无事。2010年9月10日中午,周某又请李某帮其开车到大荔县拉台推土机回来,李某爽快地答应了。但这次却出了意外,车在路上将横过马路的一个小孩撞伤,他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车辆的制动器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其超速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车主方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费用。李某当时就拿出了15万元,周某给了5万元。事后,李某认为自己只是无偿帮朋友开车,对于超速有一定的过错,愿意承担5万元的责任,而真正的车主周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自己垫付的10万元钱,而周某认为,双方实际上是雇佣关系,赔偿款是李某自愿支付的,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请。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周某的邀请下帮其开车,双方未约定报酬,也未实际支付报酬。故认定李某系自愿、无偿的临时为周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李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李某在开车中存在超速行驶的重大过失,故其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终判定,李某承担30%的责任,周某承担70%的责任。据此,周某应当再返还李某人民币9万元。
法规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
案例评析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助人为乐、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在现实生活中,与本案相同或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没有出事,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出事,往往因约定不明确而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既伤了和气,又失了信誉,导致朋友反目,“老死不相往来”。
中国有句古话,叫“亲兄弟,明算账”,尤其是给朋友帮忙,搞运输、跑长途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对此,无论是车主一方还是帮忙的一方,都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和具体的约定,这样,一旦出事对谁都好交代,不至于朋友之间“翻脸”。
本案中,李某作为周某的朋友,在周某的邀请下,无偿为周某开车,造成他人伤亡的,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由于交通安全意识较差,超速行驶,将横过马路的小孩撞伤致死,可视为李某在开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判决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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