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聘时提交虚假的注册会计师证,获取财务总监职位,单位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6-10-24 作者:郭达丽律师
笔者代理的一起由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审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委托人是一家境外上市企业,单位通过某大型招聘网站发布招聘财务总监一名的信息,并附有详细的岗位要求,其中一点为“已获得注册会计师证”。单位几经挑选,择优录取一名上海籍员工。该员工在入职申请表上“拥有证书”一栏,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并向单位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但终究纸包不住火,假的永远是假的,因该企业规模较大,分公司众多,作为总公司的财务总监,需要很高的专业技能,单位CEO屡次发现该员工在工作中的差错,便让人力资源部经理前往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该员工证件的真伪。在被告知该证件虚假后,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认为:自己入职时并没有提供该复印件,没有实施欺骗单位的行为,当初招聘条件中并没有“已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一项,单位应该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员工提供虚假证件属于欺诈,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单位据此解除劳动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的诉求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虽极力否认自己曾提交过虚假的注册会计师证复印件,但面对单位当庭提出其在入职申请表上“拥有证书”一栏,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并向仲裁庭提交该表格原件时,员工并没有否认,可推定出该注册会计师证复印件确为员工本人提交。员工狡辩称:当初招聘条件中并没有“已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一项,单位面临举证困境,因该招聘广告已删除,招聘网站不愿意帮助单位,运用技术手段恢复招聘信息。笔者只能退一步,向仲裁庭提交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表”,证明该岗位员工必须获得注册会计师证才具备任职资格。幸运的是,该份证据被仲裁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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