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招拆招,应对变相裁员的十大招术
发布日期:2009-02-18 作者:周庆元律师
1.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2.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3.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
4.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5.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6.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7.进行学历、经历、资格再查,借机解雇员工。
8.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9.减少其他福利。
10.其他手段,如请假不批等。
作为劳动者,究竟该如何面对金融危机下企业变相裁员的“十大狠招”呢?
招数一: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进行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招数二: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因此,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予以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照工伤处理。
招数三: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录用条件”。否则,企业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招数四: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因此,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注意新的工作岗位是否是你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岗位。如果根本不是你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工作,你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因此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数五: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企业根据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就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如单位无加班需要,劳动者不能强行进行加班,并索要该“加班”期间的“劳动报酬”。
招数六: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对于企业无故减少员工工资收入的,均是侵犯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员工据此可要求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甚至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数七:进行学历、经历、资格再查,借机解雇员工。
一些用人单位,为达到“裁人”目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对员工的学历、经历进行再次筛查,如发现不实情况,遂借机解雇员工。客观地讲,对这种做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对学历、工作经验做出了明确规定,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在欺诈情形,是可以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在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学历、经历、资格为条件的解除情形,那公司不能以这些借口解除劳动合同。
招数八: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企业应该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考核,不能脱离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的“纪律考核”动辄对员工进行记大过、处分时,应考查该规定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起草、制定、实施的,是否在实施前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该制度就是违法的,不具有“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此外,如果公司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利益或者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也是无效的,不能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招数九:减少其他福利。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方面是不能有任何的降低的。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不得违法减少。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单方减少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是一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完全有权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招数十:其他手段,如请假不批等。
就常理而言,如果员工因患病或者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不批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但是,对于除患病、负伤以外的其他请假情形,法律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如劳动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必须请假的,公司应予以批准。当然,无论哪种原因的请假,劳动者均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进行,切不可因“请假”事宜违反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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