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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辆被划 路过男孩遭索赔 法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赔偿诉请

发布日期:2016-09-15    作者:柴海艳律师
刘先生发现自己的爱车被划伤,在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后他认定是同一小区的5岁男孩小君所为。双方对此事进行协商未果,刘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先生住在虹口一小区内,为方便停车,他租用了小区入口附近通道上的一个车位。据他所称,事发当天下午5点左右他打算开车外出,走近车辆发现左侧漆面被划伤。因外出急用,他只能先行开车离开小区。第二天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论理。物业公司调取了该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下午4时左右车辆边走过一个男孩,他由外婆带领从小区大门进入,在经过沿路停放的车辆时双手都在舞动,物业公司认出这个男孩是住在该小区的小君。刘先生据此认定自己的车辆是被小君所伤。但是小君父母和外婆均不承认此事,也不愿意作出赔偿。考虑到受损车辆尚未修复,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君及其家人赔偿估算修复损失和诉讼损失共3000元。
小君父亲表示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根据视频可以看出小君是无辜的。他说当天下午儿子由外婆从幼儿园接回家,经过小区门卫时两臂在胸前交替滚动作开车状。进入通道后始终两臂平伸作飞机状,手掌张开,沿刘先生的车辆近处通过回家。前后过程外婆均陪伴在侧,途经刘先生车辆旁边,根本未对车辆造成损害。
庭审中,法官对此段录像进行了播放并由双方质证。针对双方的说法,法院认为,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小君在进入小区的全部过程中,虽然从刘先生车辆近处走过,但无法显示小君与车辆的直接接触过程,且小君始终空手玩耍,又在家长的监护之下。因此无论从客观过程还是从情理分析,都不足以证明小君存在侵害原告车辆的事实存在。故刘先生要求小君赔偿财产损失的主张无法成立,据此判决对刘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中,被侵权人需对实施侵害行为、损害后果等进行举证。本案中,刘先生主张让小君赔偿财产损失,但未能提供小君实施侵害行为的相应证据,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请。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中为化名)
(案例撰写:虹口区法院 朱春叶 冯潇剑)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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