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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岑某某外地人在莆田犯抢劫罪,成功辩护获得缓刑)

发布日期:2016-09-08    作者:方春苹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岑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岑某某抢劫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具备适用缓刑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岑某某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岑某某具备下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岑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适用的程序是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该程序应对被告人岑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岑某某自归案后至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前后供述一致,无反复或翻供表现,庭审供述也与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一致,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被告人岑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真诚地向本案受害人道歉,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已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
    5、被告人岑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具有偶然性。
被告人岑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他系未成年人,没出过社会,没有明辩事非的能力,此次犯罪是因为交友不慎所致,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6、被告人岑某某的父亲已帮他退赃并积极向法庭交纳了全部的罚金,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岑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1、量刑条件:前有所述,被告人具备法定、酌定的量刑条件,且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也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
    2、帮教条件:若法院对被告人岑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岑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矫正中心愿意对其实施帮教,监督其改造。
    3、若法院对被告人岑某某适用缓刑,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建议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岑某某适用缓刑,相信被告人岑某某一定会好好珍惜机会,好好改造、好好做人,不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律师: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方春苹  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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