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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02-06    作者:王建华律师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函字[2000]12号
    (有效)
    本溪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请示函》(本劳[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00218
    执行日期:200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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