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2009-02-06 作者:王建华律师
省政府令第104号
(有效)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业经1998年10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推动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及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从业人员有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曰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基大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开业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办理终止手续;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
(二)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
(三)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扣除。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下列项目:
(一)本人缴费基数的11%的数额;
(二)按照规定计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下列项目;
(一)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应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按照规定计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利息,按年结算。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受个体工商户聘用,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具备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缴纳或者一次补缴的,可延长或者补缴1年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休时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业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结余部分可依法继承;到国外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业人员跨统筹范围从业的,可将其个人帐户转到重新就业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因返乡、上学、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业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按照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其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继承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办法及法律责任,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应当参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19990927
执行日期:19991001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律师行业,可能是中国当下“人员最杂”的行业
-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许迪:新公司法下离婚股权分割实务浅析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司法会计鉴定的“质证全流程指引”——从受理、实施到出具报告的“合规性”狙击战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海量数据时代的“数据占有权”辩护——被扣押服务器、云账户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与关联性立体质证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行政违法前置性认定的独立审查——非法经营罪中“国家规定”与“违反规定”的辩护穿透
- 诉讼缠身!*ST 卓然卷入亿元借款纠纷,经营承压,证券维权持续进行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务解读:资产无法溯源的法律后果与长效防范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被“刑事化”的民商事纠纷——以“对赌协议”“明股实债”失败引发的诈骗、职务侵占案为例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利用职务便利”的穿透式限缩——从“经手”到“处分”的职权核心回归
- 非法经营罪法律知识全面科普——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如何辩护?
- “财产损失”的规范判断:合同诈骗案中“交易目的实现”与“对价关系”的抗辩重构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利用职务便利”的穿透式限缩——从“经手”到“处分”的职权核心回归
- 沈阳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实务解析|婚内隐匿资产、离婚协议拒不履行本地起诉、取证、裁判全流程
- 沈阳六大高发刑事案件实务解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盗窃、开设赌场、职务侵占、偷越国边境本地取保、缓刑、不起诉裁判标准
- 行贿罪普法:商业往来合规边界与行贿犯罪司法认定全解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