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国有股到底属于谁? 律师 马希图
发布日期:2009-02-02 作者:马希图律师
原创:国有股到底属于谁?
律师/马希图
发布日期:2008-10-29 修改于2009年春节
0 && 现在资本市场在热议的国有股减持问题,成了市场暴跌的主因。要搞好中国的资本市场,就要解决国有股的问题,解决国有股的问题,就得研究与探讨国有股的来源、形成、未来的出路与法律规定得如何规定的问题,因为,我们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因为我们是一个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国家,又因为法律是人间最公正的一种尺度。法律是所有社会问题的最高裁判者。
翻开我们正在有效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2004年修正),我们不妨把该宪法叫作04宪法,尽管,04宪法无论立法技术还是其中内容,都远不如五十年前的1954年宪法,并且较54宪法有所退步。但我们吹去覆盖上面的灰尘,本文题目问题的答案仍然清晰可辨,即国有股属于谁的问题。
04宪法在序言第5款,第一章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有如下表述:
1949年,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从此,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人民(股民当然也是人民的一部分)成为国家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先不讲政治权力,一切权利,当然包括经济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
国有经济,即全体人民所有的经济(这里,已经回答了国有股属于谁的问题了)。
国有企业,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管理,早已是一句空文,在所有改制的国有企业中,职工的工龄或被买断,或被劝退,或与新老板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职工已成了纯粹的无产阶级,雇佣劳动者,除了依照可怜的劳动法与企业较量之外,没有任何企业所有者的味道可言)。
以上规定,是宪法的规定,足够回答国有股怎么办的问题了。由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一、国家和政府不具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而只有受人民委托的管理权,这种管理权还要依法进行。仅凭这一条,就不应该制定什么《国资法》,这国资法永远出不了台,违宪。
二、国有股,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一部分,属于人民所有。其原始资本,是从三座大山手中夺过来的,是原国民政府与官僚资本、民族资本与外资所组成。当然不属于某一组织、某一利益集团或者个人所有。如果是,革命的结果是把资本从一部分官僚手中夺取过来,又落入到另一部分官僚手中的话,革命的意义何在?
但我们的管理层心理层面一直认为是国家所有,是管理者所有。个别人千方百计把受托财产转入自己的帐户,还自称“老板”。而在股民心中,也认为,国有股是国家所有,是自己财产的对立面,市场博弈的对手,多有意思,自己与自己过不去。
三、事实上,股民象怕老虎和狮子一样的国有股,宪法规定竟是自己的财产,就是五十多年来从来没交还到你手中。而在管理层手中保管。管理者大多数、基本上是信守职责的。但也有“极少”部分腐败分子拿人民的钱去澳门豪赌,去养二奶,去美国投资、去美国买楼(一家美国报纸就造谣说,美国的次贷危机是中国外逃高官用外汇把美国的楼市推高,而搞崩盘了),好一点的,搞政绩工程,“扒了建,建了扒,最后重新搞规划”。
党终于发现这个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但真正的科学发展观,得科学家与专家说了算才行,而不是行政官员说了算。这个问题又困住了。
四、解决了国有股属于谁的问题,国有股的减持就有方案了。
首先,股民在二级市场高出十几倍净资产买的股票,是含权的。含有国有股上市的无偿送配权。2005年的十送三,解决的仅仅是市场再融资问题,而深层次的产权问题,并没有触及。所以,在市场一旦高涨之时,管理层与股民都忘记了国有股属于谁的问题。大批高价IOP的巨量出笼,市场的暴跌是必然的,实质上,又回到了老路。
五、国有股实质上是优先股,优先股的特征是光分红,不拿钱配股,不流通,现在普通股要变成优先股,得有股东大会决议。以什么价格上市,怎么上市,得有规则,有法律根据。2005年的股改,是政策,没有法律效力,是政府在股市危急时的临时行政措施。优先股变普通股,必须有法律程序。
六、二次“IPO”不失是一个好办法。
由于国有股数量庞大,从长远、动态角度观察,得有百万亿之巨,因为管理层在不断的制造新IPO,越搞越大,乐此不彼,灾区重建、高速铁路公路、奥运会、新能源开发、卫星、登月、航空母舰和太空武器全指望股市出钱。但很少有人考虑股民投资回报问题,更没有人考虑国有股属于谁的问题。可是,现在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独立财经专家谢国忠先生终于一语中的,现在解决中国股市的根本途径、唯一途径,就是给人民发股票!这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方案。是中国城市经济改革的土地承包。
关于如何操作问题,本人提出了一个建立“国民产业基金”的建议。
这次,借国有股上市,该回报股民一把了:原国有股存量部分上市,是优先股变普通股法律程序,得先由国有优先股先行补足IPO差价款(借鉴房改政策),即第一次IPO发行价是20元,当时国有优先股净资产是1元,则每股先交19元,该股即获流通权。该19元计入全体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当初IPO时,国有股就是这样对待股民的,这叫公平原则。当然,考虑到,国有委手中没有现金的状况,可以用股权抵款的办法,即,每20股合为一股,同样可以上市流通。如此一来,中国资本市场的世界金融中心可以定矣!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律师行业,可能是中国当下“人员最杂”的行业
-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许迪:新公司法下离婚股权分割实务浅析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司法会计鉴定的“质证全流程指引”——从受理、实施到出具报告的“合规性”狙击战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海量数据时代的“数据占有权”辩护——被扣押服务器、云账户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与关联性立体质证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行政违法前置性认定的独立审查——非法经营罪中“国家规定”与“违反规定”的辩护穿透
- 诉讼缠身!*ST 卓然卷入亿元借款纠纷,经营承压,证券维权持续进行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务解读:资产无法溯源的法律后果与长效防范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被“刑事化”的民商事纠纷——以“对赌协议”“明股实债”失败引发的诈骗、职务侵占案为例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利用职务便利”的穿透式限缩——从“经手”到“处分”的职权核心回归
- 非法经营罪法律知识全面科普——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如何辩护?
- “财产损失”的规范判断:合同诈骗案中“交易目的实现”与“对价关系”的抗辩重构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利用职务便利”的穿透式限缩——从“经手”到“处分”的职权核心回归
- 沈阳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实务解析|婚内隐匿资产、离婚协议拒不履行本地起诉、取证、裁判全流程
- 沈阳六大高发刑事案件实务解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盗窃、开设赌场、职务侵占、偷越国边境本地取保、缓刑、不起诉裁判标准
- 行贿罪普法:商业往来合规边界与行贿犯罪司法认定全解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