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知多少
发布日期:2009-01-26 作者:李恒欣律师
诉讼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证据的缘故。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对此要求更为严格,而在实践中,由於诸多缘故,当事人举证往往有许多困难,甚至无法举证。这就难免会出现诉讼事实客观存在,却因举证困难无法证实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还有一些当事人,由於其作出的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举证不能,例如录音未经对方许可,使录音丧失证据效力。
二是时效的缘故。相当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不甚了解,诉讼后才知已过时效,於是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撤诉,要么败诉;不了解一些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而耽误起诉;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没有注意保留证明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应证据。
三是法官法律意识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办案,却由於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风)而难以实现。
四是对方当事人的缘故。一方当事人如果缺乏对对方当事人资信的了解和调查,而盲目与对方进行经济交往,则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带到诉讼活动中来。
对於诉讼当事人来说,学会预防和避免诉讼风险对於提高诉讼效能和胜诉的概率意义重大。
首先,当事人要正确看待诉讼风险,不必“因噎废食”。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当事人不必因此丧失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可通过相互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但在这些非诉讼方式不能奏效时,诉讼是惟一可行的途径。当事人应当明白,诉讼风险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观追求的结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不规范的法律行为有关,且诉讼风险也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积极的法律行为加以补救的。
其次,要注意固定和保全证据。对当事人来说,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立足的基础,在做任何事时都必须绷紧法律意识这根弦,在发生较大的法律行为时,必须注意固定和保全相应的证据。
再次,注意规范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规范的民事行为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处於不利地位。要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一是通过学习,使自己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由有关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或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进行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可聘请一个好的法律顾问。一个好的法律顾问起码会给当事人三方面的帮助:一是为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咨询,为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等。二是在诉讼中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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