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持与公司联系短信记录讨回工资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魏涛律师
2005年1月1日,身为协保人员的张女士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1年至2005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35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务合同,张女士继续为该公司工作。
2007年5月,公司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张女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6月,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自2007年5月11日起,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张女士对解雇无意见,但要求索讨公司拖欠的17个月工资3.5万余元。后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而公司却不服裁决,于9月起诉到法院称张女士系协保人员,于2005年1月起与本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人员是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张女士也未再继续上班,公司转而请求张女士以帮忙性质,完成一定工作量的会计兼出纳工作。当时公司经营已处在停顿状态,张女士每月只需抽两天,来公司做凭证及财务月报,认为双方不存在裁决的事实基础,不适用劳动法来调解。
20条短信成为有力证据
法庭上,张女士辩称劳务合同期满,虽未续签合同却一直在为公司正常服务。对公司辞退无意见,但要求按照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
从公司角度讲张女士每月来公司两天做账,纯粹属帮忙性质不算劳务合同关系,还提供短信信息证实,张女士手中持有公司财务账册。而张女士缺乏相关的证据为自己辩护,原劳务合同期满后就未再签署过,公司拖欠工资也一年多了。就在张女士为证据发愁时,突然想到手机里存有往来的短信信息,于是提交到法院。经审查在往来的20条短信信息中,有公司要求张女士把财务账务册全部作移交的要求,还认可应支付张女士报酬,但未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标准。
法院裁决公司补发工资
法院认为,张女士系协保人员,与该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公司声称按劳务合同约定,张女士是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却未提供证据。而合同到期后,张女士继续在为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供张女士是兼职工作的证据。
依据劳动关系和劳动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参照此前张女士领取每月工资3500元,但在诉讼阶段张女士愿意降低工资标准,按每月工资1600元计算,遂法院认定除有凭证证明张女士已领取工资外,对未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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