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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司炒股亏百万 判他赔起

发布日期:2008-12-22    作者:李英俊律师
“帮”公司炒股亏百万 判他赔起
 
  本报讯(武法 记者 杨为为)一公司的员工基金会出资300万元,交给员工张林(化名)用于炒股,双方为此签定《目标责任书》。几年下来,张林共亏损114万元,为讨回损失,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武侯区法院判决张林依承诺支付给公司82万元。
  1997年,张林与成都某公司员工基金会签了一份《员工基金会证券业务经营目标责任书》,双方约定,基金会向张林提供300万元资金,由张林用这笔钱炒股。双方还定下指标,张林按指标上交收益,指标外的收益由张林享有。《目标责任书》签定后,张林交纳了30万元保证金。
  3年下来,张林共亏了114万元。公司认为,按当初的约定,扣除30万元保证金后,张林还应当付给公司84万元。2002年,张林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在此后的5年内逐步还款。但一直到今年8月,张林才给了公司两万元。为讨回损失,公司将张林告到法院。
  武侯区法院认为,张林与公司员工基金会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双方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张林在炒股亏损后,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认可经营亏损金额由自己承担。据此法院确认,张林对剩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鉴于张林已偿还两万元,法院认定他实际偿还金额应为82万元。日前,武侯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都表示服判不上诉。来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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