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08-12-01 作者:陈万林律师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社会生活可以分为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公权领域强调国家干预,私权领域强调个人自由。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从来就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当私权的不当行使或者处分时,公权就会强制干预以恢复秩序,而且这种干预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合同本来是个人自由意思达成的合意,但是,当自由意思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破坏了社会秩序之时,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干预,而且,这种干预不应当受任何因素影响。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这样就会导致本应由国家强制干预的合同反而逍遥法外,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想违背了。
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点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争议比较大,起算点分别有合同签订之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等观点。
我认为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让权利上的睡眠者经过一段时间还不行使权利就承担不受法律强制保护的不利后果。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就不存在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法律也不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合同的效力并没有被否定,权利人没法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要求赔偿,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利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此时如果不行使权利就是怠于行使权利了,诉讼时效就应当开始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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