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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

发布日期:2008-10-15    作者:陈剑峰律师
 
 
 
问题:
请问我的工资因我在工作中受到工伤,而在治疗休养期间,老板把我的工资降低百分之五十,只那原来的一半,这种做法老板是不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了?
回答:
对,侵犯了您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向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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