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依法查扣违法电瓶车载人而导致电瓶车乘客摔角手臂流血 包扎医疗费用属于哪方责任?
发布日期:2016-07-04 作者:温信坚律师
答:这是一般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只是放在了警察执法环境中而已。
既然是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那我们只需要分析侵权构成四要件,就能明确侵权责任方了。
1,主观过错。对于乘客的受伤,到底是谁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我认为警察是没有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按部就班,该截停截停,该扣押扣押,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有配合执法义务的是驾驶员,而不要求警察迁就被执法者去执法。我相信这个道理在知乎应该大家都懂吧,这个和之前知乎一个热门问题“警察上门逮捕嫌疑人时是否需要考虑嫌疑人的孩子的感受”一样。警察按照执法程序来走,合理合法,不存在主观过错。
反观驾驶者,为了躲避执法,危险驾驶,左冲右突,他对自己这样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害的后果是有预见能力的,然而他仍选择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车上人员受伤,因此驾驶员对此事存在主观过错。
2,损害事实。这个不用多说。
3,行为的违法性。到底是躲避执法是违法的还是警察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根据题主所说,也一目了然吧。
4,最后一点,因果关系。也是我想多说几句的。侵权责任中的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并且是充分的因果关系。警察拦截执法是导致驾驶员危险驾驶的直接原因之一,但也不是唯一且充分的原因,驾驶员危险驾驶还因为他内心想逃避执法。而驾驶员的危险驾驶才是导致乘客受伤的直接原因,而且是充分原因。因果关系考虑的,是违法行为+主观过错两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驾驶员逃避执法的违法行为,还有他对此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存在认识,最后因为逃避执法危险驾驶的行为而导致车上人员受伤,应该由驾驶员对乘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样的情况跟摩托车司机载着乘客超速驾驶最后撞路边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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