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癌误诊为痔疮 医院担责20%
发布日期:2016-07-02 作者:刘德斌律师
患者:医院误诊痔疮耽误治疗
患者郝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其因身体不适,于2013年5月17日到北京东大肛肠医院处就诊,并按医院所开的单子进行相关检查,包括电子肛肠检查。检查后,医院告知郝某的病情为痔疮,郝某相信被告作为专科医院的诊断应该属实,也就按照痔疮对待了自己的病情。
可是后来郝某感觉身体进一步不适,于是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检查,结果被确定为直肠癌,医生说因发现癌症较晚,需要手术治疗,并且需要放疗、化疗。郝某认为,因北京东大肛肠医院的误诊,不但使他遭受巨大财力损失,而且要经历身体巨大痛苦。为此,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东大肛肠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的30%,共计19.9万余元。
医院:癌症与诊断无因果关系
一审时,医院表示,根据郝某提供的门诊手册记载,郝某是因肛门外部包块来该院就诊,当时接诊在常规检查中,并未发现直肠肿物,也没见到有明显肿物增生等异常情况,只发现郝某有痔疮。
鉴于此,医院建议其选择微创手术治疗或保守药物治疗,后郝某选择药物治疗。医院还认为,郝某在该院就诊时,直肠癌症状并不典型,医院是根据现有条件做了常规检查,接诊医师已经尽到了职责,“我们医院是一级专科医院,不能做结肠镜和病理检查,所以也不具备确诊直肠癌条件要求。”为此,医院认为郝某患直肠癌与该院门诊诊断无因果关系。
判决:医院担责20%赔偿5.8万
审理中,郝某申请医疗鉴定,鉴定机构认为郝某在北京东大肛肠医院就诊时,其直肠癌病情已经存在,医院在对郝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虽然医疗过错与患者最后确诊所采取的手术治疗方案无因果关系,但漏诊对于癌细胞转移的程度具有一定影响,也对术后化疗的影响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认为北京东大肛肠医院在对郝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郝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建议其承担轻微次要责任。双方也均认可鉴定结论,故该院采纳鉴定机构意见,并根据证据、该案的实际情况以及郝某自身的疾病,确定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判决医院赔偿郝某5.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东大肛肠医院不服,认为其承担责任比例过高,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法院终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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