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累犯加重处罚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08-08-02 作者:刘传仓律师
山东省对盗窃数额是这样规定的,一千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算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盗窃一千元,不考虑其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盗窃一万元,不考虑其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盗窃六万元,不考虑其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累犯,依据《刑法》的规定,也只是分别在前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一千元,如果同时是累犯,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一万元,如果同时是累犯,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释》对累犯似乎采取了“加重”的量刑处理。但如果盗窃十万元,即使同时是累犯,量刑幅度也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没有“加重”的规定,似乎对于累犯不采取“加重”的处理了。严格依据《解释》量刑,在理论上就会产生这样的情况,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因为是累犯,极有可能面临同盗窃一百万一样的刑罚。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理论问题是,依据《解释》分别对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的累犯,比照刑法典的规定提高了一个量刑档次之后,是否还需要或者说还能不能再依据刑法的规定,加以“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只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并没有规定“加重”处罚。
同样,刑法对于累犯,也只是规定了“从重”处罚,并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在《刑法》已经对累犯的量刑做了明确的规定后,再针对累犯做出有悖于《刑法》的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仅限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并没有授权其修改《刑法》。《解释》中关于累犯的规定,实际修改了《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实际上行使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属于越厨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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