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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有哪些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6-09-08    作者:宋光跃律师



先给结论: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变更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金额等达成协议的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能引起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但协议本身不直接具备强制执行力。
一、执行和解的适用情形
执行和解的适用场景很广,常见于以下情形:
  • 被执行人暂时无力一次性清偿,希望分期支付;
  • 双方对履行方式有意料之外的安排,如以物抵债、股权抵债;
  • 被执行人为争取解除限高、退出失信名单,希望以"谈和"化解;
  • 申请执行人希望尽快部分回款,早于等待漫长的拍卖程序。

可以说,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最常见、也最具弹性的化解方式之一。它在不放弃原判决债权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合意找到更现实可行的履行安排。尤其对申请执行人而言,与其苦苦等待一次次拍卖落空,不如在律师协助下把和解方案谈实,让资金尽早回笼;对被执行人而言,和解则是重建信用、卸下重负的务实的出路。理解执行和解的制度价值,是善用它的第一步。从更宏观的视野看,执行和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执行对抗、促进案结事了上,也发挥着法律程序之外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到底有哪些效力,是当事人关心的核心,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表格
效力层面具体表现
对执行程序达成协议后,可申请中止或终结执行;未履行则可能恢复执行
对当事人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效力,一方违约可追究责任
对执行依据不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不改变其效力,仍以原文书为执行基础


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执行和解协议,还可依法申请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成为可直接申请执行的依据,这为增强协议执行力提供了额外选项。也就是说,虽然协议本身不能直接执行,但通过公证等路径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三、执行和解的程序要点
办理执行和解,一般可按下列步骤推进:
  1. 第一步,双方就和解方案达成共识,明确履行金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
  2. 第二步,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尽量将争议条款写清楚,避免歧义;
  3. 第三步,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申请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并在必要时申请解除相应强制措施;
  4. 第四步,按约履行并保留凭证,履行完毕后可申请执行结案、解除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和解过程中很多申请执行人担心"放缓就彻底拿不回来"。实际上,只要和解协议约定清楚、保留恢复执行的权利,并在对方违约时及时申请恢复,是可以兼顾"给机会"与"保权利"的。
四、执行和解与执行调解、和解协议公证的区别
为便于区分,下面用表格简要对照:
表格
类型性质是否可执行
执行和解双方执行中自行达成的合意一般不直接可执行
执行调解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由法院确认后约束双方
和解协议经公证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可作为执行依据
审判中的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可直接申请执行


搞清这层区别,才知道在哪个环节、用哪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也避免拿了"协议"却误以为能直接申请执行。从实操看,若希望通过和解一劳永逸,可重点关注"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或"双方约定违约即恢复执行"这两条设计路径,它们能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和解协议不易直接执行的短板。
四(补充)、执行和解对终本与信用惩戒的联动影响
执行和解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联动效应:它往往与终本结案、限高失信解除挂在一起。实务中,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很多时候正是冲着"解除限制高消费、删除失信名单"而来;而申请执行人若能善用这一点,把"解除惩戒"作为履行进度的阶段性激励,就能形成"履行一分、宽松一分"的正向循环,推动对方守信履约。反之,若和解后被执行人拖延失信,申请执行人则可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主张相应责任。一进一退之间,能否把执行和解"用好用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务纠纷是和平了结,还是一再反反复复。
五、FAQ:执行和解高频问题
问:执行和解协议有没有强制执行力?
答:一般没有。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除非该协议依法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经双方另行达成并经确认的特定安排,否则不能凭协议直接申请执行;一方不履行时,应通过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等方式救济。因此,是否在约定中加入"违约即恢复执行"条款、是否申请公证,是决定和解协议"软硬度"的关键设计,建议提前规划。

问: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还会继续执行吗?
答:要看协议履行情况。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按约履行,法院可依申请终结执行,不再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如果一方不按约履行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就是说,执行和解本身不是执行的全程终点,履行到位才会真正了结。

问:执行和解会不会让被执行人趁机转移财产?
答:存在这种风险,这也是被执行人一方最需要留意的。为降低风险,可要求将和解与财产查控、失信惩戒解除的节奏挂钩,分阶段履行分阶段解除;若对方恶意拖延或转移财产,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并追究相应责任。让专业律师把关和解条款,能更好平衡"给机会"与"防跑路"。

问:老板被列失信,能通过执行和解解除限高吗?
答:有可能,但未必自动解除。执行和解达成并履行,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以申请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惩戒。但法院会结合履行情况审查,若和解后拒不履行,解除申请可能不予支持。建议将"解除限高/失信"作为和解履行的激励环节写入协议,并保留书面证据。

问:执行和解后发现协议显失公平,能反悔吗?
答:可以关注是否有撤销事由。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若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可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但撤销需举证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实践中应尽快咨询律师评估,避免因超期或证据不足而落空。同时要注意,撤销不等于自动解除执行风险,程序如何衔接需审慎安排。

六、一个接近实务的理解示例
以下情形有助于理解执行和解的运作。背景: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一时资金紧张,希望能分期清偿本息。问题:申请执行人担心让利于期后拿不到钱,陷入两难。解决:双方在律师协助下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金额与节点,并明确一方违约即可恢复原判决执行;法院据此中止执行并协调解除了部分强制措施。结果: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双方顺利结案。需声明:此为制度性示例,并非对任何具体案件的表述,具体以个案为准。
在郑州,不少债权人习惯把执行阶段的疑难点交给专注执行业务的律师,其中以风险代理为特色的执业力量(如宋光跃律师所在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团队)会重点把关和解条款与恢复执行衔接,帮权利人把"给机会"和"保权利"都做实。
关于作者 宋光跃律师,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郑州执行业务中心秘书长,2021年起执业,深耕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终本案件激活与追加被执行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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