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遗产房屋,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6-06-05 作者:杜冠华律师
陈大、陈二、陈三、陈四为四兄弟,其父母有一处房屋(涉案房屋),其母2009年去世,其父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陈二、陈三、陈四在其遗产未继承之下,未经陈大知情共谋由陈二与其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陈二名下;三年后,陈大得知此事找到了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预起诉继承其母遗产房屋。杜律师凭着多年的诉讼经验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因涉案房屋已登记在陈二名下,按法律规定(物权以登记产生效力),若直接起诉继承,会因该涉案房屋是登记在陈二名下,不能直接证明系其母遗产而被驳回:最后确定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起诉,判决涉案房屋转让无效。
经反复研究、充分准备证据、法律依据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父在未告知原告陈大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仍然私自与陈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屋登记机关隐瞒房屋真实权属的真相,将涉案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陈二,该处分行为并无充分的处分权基础。而陈二作为陈父之子、陈大之弟,对涉案房屋权属状况应为明知,在房屋登记时亦向房屋登记机关隐瞒了房屋真实属权的状况,且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双方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陈父、陈二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无效。”
法院支持了杜冠华律师确定的诉讼请求,为陈大争取了合法权利。对于当下遗产纠纷增多,案情复杂性,选择诉讼方案是决定是否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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