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事故 乘客也需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05-31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2014年9月26日,李超驾驶小汽车行驶至沙雅县某路段时,与对面张宝驾驶的驾驶座位旁载有王新疆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新疆受伤住院31天,两车受损的事故。后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超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宝负次要责任,王新疆无事故责任。2015年3月,王新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5年7月27日,王新疆将李超、张宝及李超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查明王新疆自2012年3月起居住在沙雅县,无固定职业。李超驾驶的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交通事故给王新疆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570.57元,其中签定费2500元。
沙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案李超驾驶的小汽车在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张宝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乘坐的王新疆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新疆无责任。根据实际,依法确定由李超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张宝承担本起事故20%的责任,王新疆作为张宝好意施惠的同乘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新疆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张宝无牌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坐在驾驶座位处,对自身身体受损存在过失情节,综合具体情节,对产生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故依法判决李超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新疆92188元,超出部分17882.57元,由李超承担70%即12517.8元,张宝承担20%即3576.5元,王新疆自行承担10%即1788.3元。
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项目,因此鉴定费2500元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负担,由李超承担70%即1750元,张宝承担30%即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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