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作息制度违法可以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5-26 作者:石志忠律师
王女士在某公司上班,单位规定每天必需提早半小时到单位,否则视为迟到,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并且连续三次以上迟到则升级为旷工处罚。所以众员工对此制度颇有微词,但因为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大家都采取忍让的态度。现在王女士不愿意忍让了,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改变这种制度。单位很强势,立刻要求王女士主动辞职。王女士不愿意,问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计算一下,王女士每天工作8.5小时,工作工作5天,就是42.5小时。该单位对工作时间的要求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增加半小时,实际上实行的是每天8.5小时工作制,无论是从一天计算,还是一周计算,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确实侵害了王女士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女士要求单位取消这个提早半小时上班的制度,是合法诉求。
该单位实施的每天8.5小时工作制,实际上是延长了工作时间,形成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就是说,该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未经协商不可以这样做,尤其在员工反对情况下,更不能恣意而为。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人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所以,王女士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法律会支持的。
员工对单位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单位却逼迫员工辞职,是打击报复行为。要求王女士自动辞职,是单位在规避非法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王女士需谨慎处理。对此,王女士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介入处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果王女士不愿意以“主动辞职”方式离职,单位采取强行方法解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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