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程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6日晚,被告李X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河南路由东往西行至某路口时车辆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倒地,造成李X和乘坐人张X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张X在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3天无效后死亡。该事故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X付事故全责,张X无责。经查摩托车为被告谢X所有,且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是李X未成年。该事故给张X的父母造成巨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张X的父母多次找李X的父母和谢X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7929元。
争议焦点:
发生交通事故时,张X是乘坐人还是第三者,谢X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李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正确,法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车主被告谢X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与被告李X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是,李X未满18周岁,原告要求被告李X的父母承担赔偿事故合理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受害人张X虽为事故车辆乘坐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由于车辆与路沿发生碰撞后倒地,张X被摔下车从而导致死亡,在该过程中,张X已由乘坐人转化为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参保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李X的父母和谢X按责任予以赔偿。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李X的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974元,被告谢X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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